为什么罚款 50 万?
总局在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中强调,以上示例的事实,有营业执照复印件、询问笔录、商品销售页面截图、交易快照、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。
可以说是铁证如山了。
总局表示,当事人的上述行为,构成了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四)项 “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” 不正当价格行为。
根据《价格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
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予以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”。
同时,根据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七条规定:
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,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最终,在 2020 年 12 月 24 日,总局依据上述条款作出处罚决定,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——这可以说是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相关处罚规则下的顶格罚款水平。
除了 50 万元罚款,总局还对这三家企业分别处以 “责令改正” 和 “警告” 的处罚措施。
当然,从京东、天猫和唯品会的体量来看,也许 50 万的罚款数额并不算大,但它的警示意味是非常明显的——而总局选择对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公开发布,也是为了警醒其他相关企业。
电商平台的乱象,是该好好管管了
这次市场监管总局对三家企业进行处罚,其中释放的监管信号不言而喻。
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,我国电商业务不断蓬勃发展,为提升商品流动的效率、丰富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和整个社会消费效率的提升,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,同时也构成了数字经济增长的重要助力——与此同时,电商平台也的确出现了很多乱象。
这些乱象在 “双十一” 期间尤其明显。为了提升消费者的参与度,无论是平台方还是商家,都采用了各种手段,包括一些 “先提价后降价”、“虚标价格”、“夸大宣传” 等价格操作,当然也有刷单、售假等一系列不正当行为。
尤其是,在 “双十一” 经历了 11 年的发展之后,尽管监管部门三番五次要求杜绝上述不正当行为,但上述行为依旧在平台上存在,屡禁不止。
而这一次,恰逢国家掀起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大潮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手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,也为相关的电商平台敲响了警钟。
毕竟,互联网电商平台本身虽然客观上推动了交易效率的提升,但也对实体店铺构成了巨大威胁;而且它们拥有着相对于实体店铺的流量和技术优势,在价格上的违法行为在实际上构成了对实体店铺更不公平的竞争——对于消费者来说,这些行为更是侵犯了正当权益的。
所以,从多个角度来看,市场监管总局这次出手,是应该鼓掌叫好的。
对于电商平台来说,这次处罚是一个与平台反垄断一样明确和重要的信号——在国家大力强调规范行业秩序、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,已经享受尽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红利的电商平台们,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去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,否则就将受到严厉的惩罚。
毕竟,互联网,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。